□ 龍陽春 付蓉
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呈現(xiàn)頻發(fā)趨勢,嚴重擾亂國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筆者結合在辦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時遇到的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解決對策,以防范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發(fā)生。
加強宣傳,增強群眾法律意識。司法機關和金融機構應加強法律宣傳,定期開展金融法律知識普及活動,向群眾講解惡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嚴重后果,增強公民守法意識,使其理性辦卡、理性消費,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同時,發(fā)卡銀行應加大提醒力度,使辦卡人申請卡時就認識到惡意透支的嚴重后果。
正確理解“催收”的含義。“催收”在“兩高”司法解釋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催收”應有電話錄音、持卡人或其家屬簽字等證據(jù)證明。“兩次催收”一般應分別采用電話、信函、上門等兩種以上催收形式。對于電話催收的應由相關通信公司出具通話記錄,通過信函催收應有郵寄部門出具郵寄記錄,上門催收應有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并簽名,對于因持卡人本人過錯而沒有親自接到銀行催收信息的不影響催收的效力。
完善持卡人還款后的免責機制。對于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公安機關立案后,持卡人已積極償還其所欠款項,說明持卡人主觀惡性不大,認罪態(tài)度好,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這種情況下再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因此筆者建議,對于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移送審查起訴前已償還全部本息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作撤案處理。
建議金融機構建立制度防范風險,以保障其自身利益。一是建議金融機構嚴把審核關。發(fā)卡行要嚴格審核申請人身份的真實性和個人征信情況,特別是申請人的財產狀況,對于身份材料或收入材料不真實的一律不予發(fā)卡;二是建議金融機構對信用卡申領條件增加擔保制度。該擔??梢允秦敱#部梢允侨吮?,在持卡人不能歸還欠款時,發(fā)卡行可以直接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償還其所欠欠款,也可以由擔保人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三是建議金融機構完善催收制度。對各種催收行為要留有記錄,例如進行電話催收時,建立同步錄音制度;進行信函催收的,要做好信函收發(fā)記錄;進行上門催收時,要對催收情況作詳細記錄等。
(作者單位:漢中市南鄭區(qū)人民檢察院)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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