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西安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決定(草案)提交西安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
此次審議草案對條例第十六條進行了修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車輛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
草案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到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不得有赤腳、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及其他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學生的機動車應當在學校門口靠道路右側單排臨時停車,即停即走,不得影響道路通行。
對于行人則要求橫過道路時,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走行人過街設施;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走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遇有機動車讓行的,應當快速通過;不得在城市道路上使用電動平衡車、沙灘車、輪滑、滑板車、兒童自行車等運動娛樂和滑行工具;在車行道上不得攔車、帶路、乞討或者從事散發(fā)廣告、兜售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違反規(guī)定的,可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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