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印發(fā),即日起施行。
《規(guī)定》規(guī)范了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jù)《規(guī)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以及黨委(組)成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總經(jīng)濟師等參與領導班子分工的負責人。市、區(qū)(縣)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對本地區(qū)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負責人出庭等工作的指導、培訓和協(xié)調(diào),并對本地區(qū)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進行督查。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出庭應訴人選。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本單位負責確定出庭應訴人選。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材料等準備工作由相關業(yè)務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做好指導、協(xié)調(diào)和審核工作。
行政訴訟案件應當由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工作人員在出庭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情況說明。
其他行政機關依法以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或者其他單位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但依法應當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具體承辦該行政行為的單位負責具體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開庭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得僅委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庭: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體土地征收、資源環(huán)境保護等涉及社會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重大的群體訴訟案件;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以及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委員會組織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旁聽的案件。
人民法院針對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向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有任免權行政機關發(fā)送司法建議的,收到司法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調(diào)查,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行政機關負責人年度出庭率應當達到75%以上。(張 端)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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