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 (記者 羅沙 馮家順)今年是國家賠償法頒布30周年。30年來,國家賠償制度不斷完善,國家賠償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效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國家賠償法,是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重要法律。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起,各級政法機關依法受理國家賠償申請。2010年、2012年,國家賠償法先后兩次修正,賠償程序更趨順暢,賠償范圍更為廣泛,費用支付更有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政法機關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一批重大刑事冤錯案件被依法糾正,賠償請求人得到依法賠償。
依法賠償,當賠則賠。最高人民法院數據顯示,全國法院30年來共審理包括行政賠償在內的國家賠償案件31.8萬件。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標準從1995年的17.76元,增長到2023年的436.89元。
30年來,國家賠償法律適用規(guī)范體系日益完善。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完善一系列國家賠償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近百件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將“疑罪從掛”案件納入國家賠償審查范圍,明確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特定情形下沒有依法作出結論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最高法與司法部聯合出臺意見,便利困難群眾求償,明確監(jiān)獄管理機關賠償的認定規(guī)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兩高”等多部門成立國家賠償聯席會議機制,保證法律統(tǒng)一實施;各級政法機關與財政部門建立溝通機制,及時發(fā)放賠償金;相關部門積極為冤錯案件當事人解決困難、提供保障,幫助更好回歸社會……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制定實施國家賠償法的重要目的。近年來,各政法機關多措并舉,從源頭消減賠償案件發(fā)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表示,國家賠償法通過明確侵權范圍和責任范圍,規(guī)定追償追責制度,形成規(guī)范和監(jiān)督行政權、司法權的有效機制。國家賠償工作成為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的重要力量,為實現公正廉潔高效執(zhí)法司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作出了積極貢獻。
據悉,修改國家賠償法已被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薛剛凌認為,國家賠償的范圍可以進一步拓寬,程序可以更加簡便公正,標準可以繼續(xù)提高。隨著國家賠償制度的發(fā)展完善,其人權保障功能將更加彰顯,也必將進一步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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