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10時,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由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馬某犯襲警罪一案,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來全市首例襲警罪案件。
法庭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13日1時許,被告人馬某在西安市碑林區(qū)興正元廣場某酒吧內借酒鬧事,無端騷擾酒吧內女性工作人員且拒不支付所消費的酒水錢。后酒吧工作人員撥打電話報警,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柏樹林派岀所接警后指派民警君琪、輔警劉濤前往現場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后進行調解,被告人馬某仍拒絕支付所消費的酒水錢,民警遂將被告人馬某帶上警車準備帶回派出所作進一步處理,被告人馬某在警車上不聽民警勸阻且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用拳頭擊打民警君琪面部,用腳踢踹輔警劉濤胸部,造成民警君琪面部受傷,輔警劉濤胸部受傷,后民警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使用催淚噴霧將被告人馬某制服并帶回接受調查。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馬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法庭在查明上述事實后,當庭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馬某表示服從判決。
據悉,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單獨規(guī)定了襲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碑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馬某襲警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來的全市首例襲警案件。(記者劉曉云 通訊員 李蒙)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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