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西安仲裁委員會對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出裁決。這是民法典實施之后,西安市適用民法典作出裁決的仲裁案件第一例。
據(jù)悉,該案申請人為某運輸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是沿海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請人先后與被申請人訂立《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等,并按約定履行了渣土外運等合同義務,但被申請人并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僅支付了部分款項。為此,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遞送了《工程款支付催告函》。2020年1月21日,被申請人支付幾十萬元后再未付款,迄今尚欠申請人幾百萬余元。
依據(jù)雙方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申請人向西安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20年12月4日,仲裁庭開庭,對此案進行審理。雙方委托代理人到庭陳述事實,開展公開辯論。仲裁庭本著雙方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則,當庭進行調(diào)解,但調(diào)解無果。
1月4日,仲裁庭在充分開展庭審調(diào)查的基礎上,經(jīng)合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作出裁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從2020年1月21日起至實際付款日的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計算,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同時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該起仲裁案件的裁決,標志著陜西仲裁工作正式進入“民法典時代”。“仲裁是市場主體解決因市場交易產(chǎn)生糾紛的重要途徑,民法典的施行將對仲裁工作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此案首席仲裁員白保群說。 (李怡松)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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