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西安城中村出租房屋,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情況及承租人基本情況向村(社區(qū))委員會備案。
近日發(fā)布的《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辦法》提到,城中村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應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責任:應將用于出租的房屋在村(社區(qū))委員會進行備案登記;應當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情況及承租人基本情況向村(社區(qū))委員會進行備案;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發(fā)現出租屋內存在安全隱患或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犯罪嫌疑人及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使用性質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村(社區(qū))委員會及有關職能部門,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可單方面終止租賃行為。
出租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同一棟樓的出租屋數在10間以上的;同一棟樓的出租屋內居住人數達30人以上的;以小時、天數為單位計算租期出租房屋的。 華商報記者 雷婧 實習生 白毅鵬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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