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支亮超大違建別墅案的一審判決書,被告人陳路、支亮因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被判處緩刑。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路、支亮系高中同學,2005年5、6月份,支亮提議在秦嶺山腳下建個小院子,蓋幾間房,作為休閑場所,陳路同意。2005年7月,被告人陳路、支亮與興某某一起在秦嶺山周邊尋找,后在戶縣(現(xiàn)為鄠邑區(qū))石井鎮(zhèn)某村組看中一塊土地,找到時任村組長王某某,王某某帶陳路、支亮、興某某見到時任石井鎮(zhèn)蔡家坡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韓某某,告知租賃土地事宜。2005年8月5日,支亮以其個人名義與戶縣某村組簽訂了一份《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將該組15畝土地租賃給支亮,租賃土地用途為園林綠化、盆景、栽培或其他經營活動(無污染、無噪音),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影響村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承租方根據(jù)自身發(fā)展的需要,在租賃區(qū)域范圍內決定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干涉、阻撓和破壞。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70年,從2005年9月1日至2075年9月1日,并約定每十年為一個租賃周期,共七個租賃周期;租賃費每十年為一個支付周期,每一個支付周期屆滿前支付清下一個周期租賃費用,首期租賃費為6萬元,每十年租賃費增加1.5萬元。
簽訂合同當日,陳路將首期租賃費為6萬元給支亮,支亮以自己的名義支付了首期租賃費為6萬元。2005年底,陳路,支亮在該宗土地上圈建圍墻,2006年初動工建設,由陳路決定重大事項并向支亮提供前期建設資金,讓支亮負責具體建設事宜。經陳路同意后,支亮找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的學生設計圖紙,由支亮負責找當?shù)卮迕窈徒ㄖ犘藿ā?006年,陳路知道盛賽爾公司有裝修工程要對外承包,遂與支亮商議,由支亮注冊成立陜西秦悅貿易有限公司(簡稱秦悅公司)承攬陳路所任職的盛賽爾公司的裝修工程,賺取的利潤投入到別墅修建中。之后,陳路、支亮分別代表盛賽爾公司和秦悅公司簽訂合同,并將賺取的100余萬元利潤用于涉案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修建。2006年9、10月份陸續(xù)完成房屋建設,屋頂修繕,魚塘、道路硬化等附屬設施建設,到2008年涉案建筑物(別墅)建成。2015年1月,陳路再支付第二筆租賃費7.5萬元。涉案建筑物修建中除秦悅公司賺取的利潤作為建設資金,支亮支付10余萬元石刻等費用外,其余費用均為陳路支付。
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鄠邑分局2018年10月4日作出《關于對支亮非法占地性質的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2005年底,支亮開始圈建圍墻,2006年上半年,開始動工建設,動工前為坡地,截止2018年9月5日,宗地總占地面積9409.05平方米(14.11畝),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等占地3604.27平方米(5.41畝),其中:魚塘底部硬化兩處,占地1098.68平方米、磚混結構房屋一處占地517.29平方米、磚結構房屋兩處占地92.59平方米、狗舍一處占地77.10平方米、飼養(yǎng)室一處占地15.85平方米,道路占地1484.72平方米、塘外側護沿占地98.39平方米、綠化帶水泥護沿及樹木水泥護沿占地22.75平方米、護坡兩處占地58.34平方米、三處門柱占地2.84平方米、圍墻占地135.72平方米。其余地方有綠化樹木。
經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鄠邑分局2018年10月2日初步鑒定,西安市國土資源局2018年10月3日作出《關于鄠邑區(qū)石井鎮(zhèn)蔡家坡村一宗耕地破壞程度的鑒定意見》,該宗土地為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宗地上建造物占用、修建魚塘等,屬在耕地上建筑物占用、修建魚塘破壞類型,該宗土地整理和復墾難度大,屬于對耕地種植條件的嚴重毀壞。2018年9月底,該違建別墅已被政府拆除。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路、支亮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圈占土地總面積達到14.11畝,所圈占土地性質為基本農田,其中在圈占耕地上建筑房屋(別墅)占用及修建魚塘等嚴重毀壞土地面積為5.41畝;已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數(shù)量較大,并造成耕地種植條件的嚴重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路、支亮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應予支持。一審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陳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8萬元。判處被告人支亮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3萬元。
華商報記者 寧軍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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