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8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18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印發(fā)關于加快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進鄉(xiāng)村、進社區(qū)、進網格工作的指導意見,推動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工作向基層延伸,切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化解在基層。
意見要求,基層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要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在線對接基層解紛力量,通過“請進來”“走出去”,構建分層遞進源頭預防化解矛盾糾紛路徑,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基層預防化解糾紛網絡,推動矛盾糾紛就地發(fā)現、就地調處、就地化解,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安全。
意見提出,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糾紛,適宜村(社區(qū))處理的,先行引導由轄區(qū)內的村(社區(qū))逐級進行化解、調解;適宜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綜治中心、矛調中心、司法所等基層治理單位處理的,由與人民法院對接的基層治理單位進行化解、調解;適宜專業(yè)性行業(yè)性調解組織處理的,由與人民法院對接的專業(yè)性行業(yè)性調解組織進行化解、調解。
意見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指派化解、調解糾紛的,司法聯絡員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登錄調解平臺確認接收糾紛信息?;狻⒄{解期限為30日,自司法聯絡員確認接受指派之日起計算。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日。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當事人明確拒絕繼續(xù)化解、調解的,應當依法及時轉入立案程序。
意見同時要求,對于不善于使用智能手機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充分尊重其在線調解選擇權。對于特殊群體選擇線上方式化解、調解的,參與糾紛化解、調解的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基層解紛人員應當幫助、指導其操作使用調解平臺,開展化解、調解活動。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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