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記者從省檢察院獲悉:日前,省檢察院與省高院、省公安廳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建立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聯(lián)動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推進執(zhí)行和規(guī)范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鞏固脫貧攻堅戰(zhàn)果。
《意見》要求,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于本辦案環(huán)節(jié)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
《意見》明確,對同時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涉案財物權屬關系已經(jīng)查明;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等六項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快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意見》指出,公安機關辦理涉扶貧領域財物刑事案件期間,可以就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相關意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返還涉案財物的,在案件移送檢察院、法院時,應當將返還財物清單隨案移送,說明返還的理由并附相關證據(jù)材料。 (記者 呂貴民)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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