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陜西省公安廳、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和省工信廳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為電動自行車健康發(fā)展“立規(guī)矩”。 其中明確,未登記上牌且不符合新標準的,可頒發(fā)臨時號牌,過渡期為三年。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陜西行政區(qū)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新國標。因此,銷售商必須向購買電動自行車的用戶提供產品合格保證,履行用戶告知義務。銷售商不得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
按照《通告》,用戶購買車輛后,應保管好購車憑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銷售商提供的產品合格保證書等資料憑證,按當?shù)毓矙C關交管部門的通知要求申請登記上牌。對不符合新國標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上牌,并禁止上道路行駛。鼓勵采取智能化技術管理電動自行車。對那些新標準實施前已經在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根據(jù)《公告》將實行過渡期政策。具體來說:4月15日前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繼續(xù)使用原號牌;未登記上牌但符合新標準的按新標準登記上牌;未登記上牌且不符合新標準的,經登記后頒發(fā)臨時號牌。
過渡期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過渡期內,獲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允許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臨時號牌作廢,不得再上路行駛。集中登記期結束后,過渡期內,無牌超標電動自行車禁止上道路行駛,違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先予扣留車輛,并依法處罰,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車輛依法予以處理。《公告》明確,騎行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交通規(guī)則,不得有逆行、闖紅燈、走機動車道、超速行駛、違法載人、營運載客、加裝遮陽傘、雨篷、接打手持電話等違法行為。
鼓勵騎行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時佩戴頭盔,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保險產品。從事快遞、外賣等即時配送行業(yè)的企業(yè),應當率先使用合標電動自行車,并到區(qū)、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配送車輛及駕駛人進行登記備案,車輛及駕駛人有增減變動時,應及時更新備案信息。集中登記期結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zhí)法中發(fā)現(xiàn)快遞、外賣企業(yè)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無牌或超標,依法查處并約談企業(yè)。(記者 石喻涵)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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