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日從市政府獲悉,《西安市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明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職業(yè)技能類培訓機構、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及從事托管、嬰幼兒照護的市場服務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guī)定經批準籌設的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籌設期內不得招生,不得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非營利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備案;跨區(qū)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和擬設分公司所在地審批部門備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培訓活動由設立該分公司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統(tǒng)一實施并承擔相應責任。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根據(jù)章程規(guī)定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同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辦學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等相關許可證照,按照批準的辦學地點、辦學內容、經營范圍或者業(yè)務范圍開展活動。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發(fā)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應當準確真實、規(guī)范合法,應當報審批機關事后備案。廣告形式與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規(guī)定。招生簡章應當載明機構全稱、辦學許可證號、培訓地址、開設課程、招生對象、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
在招生宣傳時,不得變更或者簡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與升學、考試相關的保證性承諾,不得買賣生源或者將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及個人實施。并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為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輔導提供場地等條件。
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其收費項目和標準依據(jù)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jù)等內容。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鐘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收費應當出具稅務部門規(guī)定的合法票據(jù);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現(xiàn)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依法修改章程,繼續(xù)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xù)。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的,先進行清產核資,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資產的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核發(fā)新的辦學許可證后,重新在工商部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工商企業(yè)或者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yè)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張端 康喬娜 王嘉雯 席雪靜)
編輯: 大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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