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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康”商標之爭,緣何深陷“羅生門”?

    2018-12-28 23:35:32  來源:人民網  


    [摘要]陜西白水杜康是“白水杜康”商標的擁有者,河南洛陽杜康是“杜康”商標的擁有者,兩地白酒企業(yè)各有自己的市場品牌,商業(yè)競爭也無可厚非,為何卻陷入30年來不可調和的斗爭旋渦?...

      “酒入豪腸,七分釀成了月光,余下的三分嘯成了劍氣,繡口一吐就是半個盛唐”,詩人余光中對于李白的追尋悠遠漫長。

      “何以解憂,唯有杜康”,酒消了李白的“愁”,解了曹操的“憂”,卻無法化解陜豫“杜康”商標之爭。

      這場持續(xù)30余年的“杜康”商標之爭,不僅僅是法律的角力,還暗藏著到陜西、河南兩地看不見的行政手段的干預。在最高法的最終裁定下,你發(fā)難、我迎戰(zhàn)的“斗爭”仍然沒有握手言和的跡象。

      陜西白水杜康是“白水杜康”商標的擁有者,河南洛陽杜康是“杜康”商標的擁有者,兩地白酒企業(yè)各有自己的市場品牌,商業(yè)競爭也無可厚非,為何卻陷入30年來不可調和的斗爭旋渦?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這場關于“杜康”商標的世紀大戰(zhàn),現在來看,誰都不是贏家。究竟孰才是“杜康”的正統(tǒng)?雙方是名利之爭還是另有所圖?

      這還得從上世紀70年代說起。

      “杜康”商標簡明史:三足鼎立 商標共有

      “釀酒始祖”杜康的傳說在民間版本很多,古代的文人墨客、帝王將相無不對酒有著特殊的感情。隨著時光的流逝,杜康成為酒的代名詞。

      上世紀70年代,陜西白水杜康酒廠、河南伊川杜康酒廠、河南汝陽杜康酒廠三家企業(yè)先后開始生產杜康酒,但均未注冊“杜康”商標,僅作為酒的特定名稱使用。

      1980年10月,當時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輕工業(yè)部、商業(yè)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改進酒類商品商標的聯(lián)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標應當同其特定名稱統(tǒng)一起來。

      《通知》要求在當年12月底以前,兩家和兩家以上企業(yè)用相同的酒的特定名稱申請商標注冊的,由省級有關部門協(xié)商或由輕工業(yè)部提出意見,經工商管理總局核準注冊專用。

      糾紛就是從這時開始的。伊川、汝陽、白水三家酒廠都提出注冊“杜康”商標,圍繞誰是杜康酒的正統(tǒng)開始了較量。

      陜西省第一輕工業(yè)局認為,“據歷史文物考證,杜康確系陜西省白水縣人,曾在白水縣杜康村釀酒,歷史遺跡尚存。“杜康酒”商標應當由白水縣杜康酒廠注冊,河南省杜康酒廠長期使用。”

      三家生產杜康酒的企業(yè)只能有一家注冊“杜康”商標,這給當時的工商部門出了難題。

      為緩解矛盾,使三家企業(yè)從爭議中解脫出來,致力于發(fā)展生產。在考慮各方利益和現實條件后,經陜西、河南及相關部門協(xié)商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由伊川杜康酒廠注冊“杜康”商標,白水杜康酒廠和汝陽杜康酒廠長期無償使用“杜康”商標,自此,形成了三家共有“杜康”商標的局面。

      1983年12月,伊川杜康酒廠按照要求注冊了“杜康 杜康牌”商標。

    編號為152368號“杜康 杜康牌”商標.webp.jpg編號為152368號“杜康 杜康牌”商標

    編號為915686號“汝陽杜康”商標.webp.jpg編號為915686號“汝陽杜康”商標

    編號為915685“白水杜康”注冊商標.webp.jpg編號為915685號“白水杜康”商標

      1983年12月,河南省伊川縣杜康酒廠與陜西省白水縣杜康酒廠簽訂了《關于“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伊川杜康酒廠同意白水杜康酒廠繼續(xù)使用“杜康牌”商標,本協(xié)議在伊川杜康酒廠杜康牌商標注冊有限期內有效。商標上要注明各自企業(yè)的名稱,以便讓消費者監(jiān)督,相互學習,互相競爭,共同進步。

      按照合同約定,三家杜康酒廠在使用“杜康”商標時,須注明各自的企業(yè)名稱。此后,便有了“伊川杜康”、“汝陽杜康”、“白水杜康”,此種做法沿用了10余年。三家杜康酒廠生產的杜康酒也逐漸被消費者接受和認可,也取得了不少殊榮。

      隨著白酒市場的繁榮,品牌意識的覺醒,三家杜康酒廠的矛盾也逐漸凸顯出來。由于相距不遠,伊川和汝陽杜康酒廠矛盾更為突出。1992年,伊川杜康酒廠宣傳自己是“正宗”的杜康酒,其他都非正宗,吵得沸沸揚揚,引起國家工商局、陜西、河南省的重視。

      為解決爭端,國家商標局認為,在注冊商標前,伊川、汝陽、白水三家酒廠都以杜康作為酒的特定名稱使用,并不是哪一家創(chuàng)立的商標。企業(yè)在宣傳中要實事求是,承認三家都是正宗,并保證今后在廣告宣傳中維護商標信譽,不得詆毀他人。

      1993年,“杜康”商標面臨續(xù)展,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維持現狀或者三家企業(yè)都注冊帶有地名標志的杜康商標,但未能達成一致。

      為徹底解決“杜康”商標糾紛,國家工商總局同意白水杜康酒廠可以申請帶有地名的杜康商標。

      1996年12月,“白水杜康”商標注冊。

      相對于河南兩家酒廠的矛盾升級,陜西白水杜康遠離矛盾,安心生產發(fā)展。建廠十余年,白水杜康酒廠由原來的小作坊發(fā)展到擁有固定資產5550萬元,生產能力6000噸的大企業(yè),年創(chuàng)利稅1500萬元,榮獲20多項榮譽,產品暢銷27個省份,遠銷美國、日本等地。2005年,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白水杜康)出資收購杜康酒廠,完成改制。

      而在臨省河南,伊川杜康和汝陽杜康卻鬧得不可開交,最終兩敗俱傷。伊川杜康酒廠、汝陽杜康酒廠相繼破產并被收購,“杜康”商標被拍賣。直到2010年,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洛陽杜康)完成了對汝陽杜康、伊川杜康的收購。

      在完成伊川、汝陽兩家酒廠的收購后,洛陽杜康將矛頭指向黃河西岸的白水杜康,關于“杜康”商標之爭全面展開,自此,三家杜康酒廠“三足鼎立”的格局被完全打破,然而兩家的矛盾并未冰釋前嫌,卻愈演愈烈。

      “杜康”商標訴訟史:兩家血斗 最高法裁定

      “白水杜康的發(fā)展史就是一部艱辛的訴訟史”,當了近20年的被告和原告的白水杜康董事長張紅軍感觸頗深。

      近年來,洛陽杜康針對白水杜康進行的行政訴訟、司法訴訟已經超過了30起,官司從陜西、河南打到北京、天津,再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成了全國關注的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在這些“扎堆”的訴訟案件中,白水杜康全國經銷商以及各大商超都成了被調查和審查對象,導致白水杜康相關品牌的白酒在全國商超全部下架,白水杜康經銷商均面臨發(fā)展困境。

      梳理這30多起訴訟案件,多是洛陽杜康發(fā)起訴訟,白水杜康被動應訴。其中有兩起商標權糾紛案引起坊叔的注意。

      2016年,原告洛陽杜康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被告白水杜康訴至洛陽中院,洛陽杜康請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酒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并要求白水杜康就侵權行為賠償原告3000萬元。

      這樣的商標侵權案對于白水杜康來說,已經司空見慣。然而在該案件的審理中,洛陽中院并未考量“杜康”商標共有這一歷史背景,白水杜康敗訴。

      因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白水杜康又將洛陽杜康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河南法院以“白水杜康不是杜康商標的共有人”,“小白水、大杜康”等為由駁回白水杜康的上訴請求。

      這一場官司,白水杜康因為客場的緣故敗北。而另外的一起由天津一中院審理杜康商標侵權案中,該院對于商標是否共有這一爭論焦點進行了分析。

      天津市一中院認為,在判斷混淆可能性時,應當考慮產生本案糾紛的特殊歷史背景,因商標共存是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所以在處理涉及兩個注冊商標的侵權案件時,應當做到兩個利益平衡即:共存商標權利人雙方的利益平衡與保護商標權人利益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平衡。因此,既要注重考查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又要尊重已經形成的市場秩序,尊重消費者已經形成的認知。

      法院認為,被告白水杜康在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主觀上為善意。法院還從消費者的認知習慣、歷史事實、白水杜康商標的知名度等多方因素分析后后,天津一中院判定,洛陽杜康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存在其他混淆可能性因素的情況下,僅以白水杜康使用“白水杜康”時“杜康”、“白水”文字大小不一,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行為主張不能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洛陽杜康認為被訴侵權行為同時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張亦不能成立,駁回洛陽杜康全部訴訟請求。

      坊叔細讀該民事判決書發(fā)現,天津一中院還對該案件涉及的杜康商標信譽和消費者利益進行了闡述。法院認為,“杜康”在中國傳統(tǒng)酒文化中具有極為特殊的地位,洛陽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共同承擔著弘揚傳統(tǒng)酒文化,共同培育、維護杜康品牌的責任。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注意到本案存在商標許可的情況。商標許可使用是提高商標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在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權利人應當珍視通過長期提供特定品質的商品,在消費者中積累起來的良好信譽,更應當尊重還保護消費者利益,采取一定措施監(jiān)督和保障被許可人使用其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樣才能維護好“杜康”所承載的身后文化底蘊,實現“杜康”和“白水杜康”的共同發(fā)展。

      綜合來看這兩起有同樣訴訟請求的案件,卻有著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令人匪夷所思。兩起案件對于“商標共有”這一核心事實的認定上,洛陽中院、河南高院和天津一中院有著截然相反的判斷。

      從多年的訴訟來看,洛陽杜康最終想達到“一統(tǒng)江湖”的目的。例如,2015年洛陽杜康在廣告宣傳時提出“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這一句宣傳語引起了白水杜康的注意。2016年白水杜康起訴洛陽杜康商業(yè)詆毀,白水杜康一審、二審勝訴后,洛陽杜康不服判決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此最高法裁定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本案中,相關歷史文獻可以表明,‘杜康’二字自古以來就在中國歷史文化中存在著特殊意義,與酒具有密切聯(lián)系。而從本案伊川、白水、汝陽三家杜康酒廠最早均生產‘杜康’酒,到后來三家杜康酒廠共同使用‘杜康’注冊商標,直至現在洛陽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均持有含‘杜康’二字的注冊商標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來看,將‘杜康’二字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及其所產生的商譽,絕非由某一特定主體所獨創(chuàng)并享有。在目前的市場中,洛陽杜康公司的‘杜康’注冊商標和白水杜康公司的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冊商標均合法存在,洛陽杜康公司明知上述歷史情況,仍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的表述,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只有洛陽杜康公司才與‘杜康’商標存在唯一對應關系,而白水杜康公司及其商品與‘杜康’商標沒有關系,從而對白水杜康公司及其相關商品產生錯誤評價,并對白水杜康公司的商譽產生影響。因此,上述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

      最高法裁定認為,伊川、白水、汝陽三家酒廠通過在商品包裝上注明企業(yè)名稱的方式進行區(qū)分,逐步形成了各自的產品特色和消費群體,也都獲得了諸多榮譽。經過十多年的時間,三家酒廠都是正宗杜康酒成產企業(yè)的觀念被廣大消費者所認識和接受,但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無法區(qū)分三家酒廠以及相關產品,更不會否定洛陽杜康公司對“杜康”商標的專用權。綜上,洛陽杜康公司的再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這一次,白水杜康訴洛陽杜康3審3勝,且由于最高法的裁定,打消了消費者心中的諸多疑惑。

      然而,兩家公司的訴訟并沒有因2018年3月最高法的司法裁定結束,洛陽杜康公司仍然不服,圍繞商標侵權在北京、上海、西安,還在樂此不疲的打著官司。

      坊叔梳理多起涉及杜康商標侵權的案件發(fā)現,這場商標之爭確實存在主客場的問題:“河南法院判洛陽杜康贏,陜西的法院判處白水杜康贏”,一審完了二審,二審完了再審,由于判決結果的不同,導致“杜康”商標大戰(zhàn)不僅消耗著白水杜康和洛陽杜康的人力物力財力,也在消耗著大量的司法資源。

      坊叔檢索發(fā)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助協(xié)調發(fā)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對于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名稱的權利沖突,當事人不具有惡意的,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不宜簡單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該司法解釋還對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對于法律問題相同、裁判定性不宜的案件,強化審級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二審和再審糾錯功能。對涉及同一法律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系的關聯(lián)案件,需要移送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移送管轄和合并審理。健全關聯(lián)案件審理法院之間的相互溝通制度和報請共同上級法院協(xié)調指導制度。在后受理的法院,應積極主動加強溝通并及時報請上級法院進行協(xié)調,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既然“杜康”商標共有,為何無法和諧共存,共同發(fā)展?同樣一個案子,陜西、河南兩地法院審判卻截然不同?是地方保護,還是有幕后推手?最高院的司法裁定為何還解決不了這場多年的商標大戰(zhàn)?如何共同保護“杜康”品牌,走出一條陜豫共同發(fā)展的品牌之路?這些問題有待各方面共同協(xié)商解決,更需要司法部門拿出“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法的精神,均衡各方利益,給這場商標大戰(zhàn)劃上完美的句號。(吳超 雷浩)

    編輯: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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