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聞網(wǎng)訊(孫炎楠 記者 韓永國)咸陽市涇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孫某鵬等13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一案,2020年5月22日涇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寇偉帶領檢察官辦案組出庭支持公訴,同時涇陽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對非法采礦損害公益的行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涇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20年6月30日,涇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首犯孫某鵬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5項罪名被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孫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罪名分別判處2年6個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同時判決孫某鵬、孫某某共同賠償非法采礦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1.1428萬元,互負連帶責任。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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