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就起草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8月16日,民政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有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取消出具戶口簿的規(guī)定,主要是從人口流動客觀規(guī)律出發(fā)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刪除了現行條例中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需出具居民戶口簿的相關規(guī)定。
民政部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這次修訂《婚姻登記條例》取消當事人需要出具戶口簿的規(guī)定,主要是從人口流動客觀規(guī)律出發(fā),推動相關公共服務隨人走。
這位負責人介紹,現行條例中規(guī)定婚姻登記需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居民戶口簿是其有效證明材料。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人口流動性增加,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異地工作和生活,現有規(guī)定給他們辦理婚姻登記帶來很多限制,回戶籍地辦理登記無形中也增加了額外負擔,取消當事人提供戶口簿的規(guī)定則解決了這個難題。
這位負責人表示,經國務院批準,從2021年6月起,實行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各地在試點過程中,只要憑一方當事人身份證、居住證就可以在非戶籍地辦理婚姻登記,此類試點已充分說明婚姻登記制度實際上已與當事人的戶籍地脫鉤,也預示著戶口簿已失去現行條例中的原有作用。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現行的婚姻登記制度下,提供戶口簿主要是為了明確婚姻登記的管轄權,如果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當事人也可以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數據已實現及時匯聚,可以實現全國范圍內人口信息核驗
婚姻登記中取消戶口簿是否會導致重婚、騙婚等現象發(fā)生?
這位負責人表示,目前,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已基本實現實時在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聯網互通和婚姻登記數據及時匯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數據庫的現有數據,各地婚姻登記機關都能夠做到實時查詢使用。同時,為確保公民身份信息合法、有效,優(yōu)化婚姻管理政務服務,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聯合印發(fā)《關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開展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并專線聯通了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通過這種部門間信息共享,可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人口信息核驗,有效防止重婚、騙婚等現象發(fā)生。
離婚冷靜期制度與當事人是否享有離婚自由權利不沖突
此次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制定了“離婚冷靜期”相關實施條款,備受社會關注。
民政部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設置“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的一項重要規(guī)定,也是根據我國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作出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減少沖動離婚或草率離婚。
這位負責人表示,為貫徹實施民法典,切實發(fā)揮“離婚冷靜期”的作用,民政部指導各地優(yōu)化離婚登記服務流程,積極開展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努力減少社會上的沖動離婚、草率離婚現象,取得較好的效果。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貫徹落實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guī)定,在工作實踐的基礎上,調整了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內容。
“后續(xù),我們將指導各地繼續(xù)加大普法宣傳教育力度,搶抓有利時間窗口期,為離婚當事人提供情感溝通、心理疏導、關系修復等婚姻家庭輔導服務,促進幸福和諧婚姻家庭建設。”這位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強調,離婚冷靜期制度與當事人是否享有離婚自由權利并不沖突,當事人如感情確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請協議離婚登記,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當事人若在離婚期間遇到個人或家庭成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情況,可以及時通過相關法律救濟渠道尋求幫助。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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