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陜西省延安革命舊址保護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兩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護革命舊址弘揚延安精神
《陜西省延安革命舊址保護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統(tǒng)籌解決延安革命舊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問題。延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革命舊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條例規(guī)定,延安革命舊址應當明確保護管理責任人,根據(jù)產權情況進行分類管理,并明確了保護管理責任人應履行的責任。延安革命舊址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拆除、遷移;修繕應遵循最小干預、不改變舊址原狀的原則,防止過度、不當修繕。
鼓勵在陳列展示中運用現(xiàn)代科技和信息技術,促進延安精神和革命文化的傳播。鼓勵將延安革命舊址和其他文化和自然資源進行整合,拓展展示路線和內容,形成聯(lián)合展示體系。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延安革命舊址承載的革命歷史和延安精神。
建立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規(guī)定,省人民政府應編制種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種子儲備制度,用于發(fā)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和余缺調劑,保障農業(yè)和林業(yè)生產安全。
辦法明確,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應當依規(guī)建立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至少保存五年,并保證可追溯;應當按批次封存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樣品,至少保存該類作物兩個生產周期。
通過電商平臺交易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依法備案,建立和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出具紙質發(fā)票或者電子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jù),保證可追溯。電子商務平合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聯(lián)系方式、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
轉基因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經營、進出口嚴格依照國家有關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禁止非法從事轉基因種子科研、試驗、生產、經營、進出口活動。
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等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種子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劉雪妮)
編輯: 陳戍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lián)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