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李鵬
“如果我突發(fā)疾病,那是我身體有病;如果我不幸受傷,那是自己不小心;如果我飲酒過量,那是自己要喝的……”近日,一則《老年聚會責任書值得推廣》的文章廣泛傳播。臨近春節(jié),不少團隊會相約外出游玩或組織集體活動,隨之而來的健康、安全風險值得關(guān)注,這樣的“責任書”也快速流行起來。
隊員受傷組織者需負責
西安東門環(huán)城公園外的小廣場是很多老年人活動的聚集地,62歲的陳虹談到活動安全責任問題感觸頗深。陳虹喜歡跳舞,兩年前組織了一支廣場舞隊,不少志同道合的人逐漸加入,其中不乏高齡舞者。
去年冬天,團隊組織赴外演出時,一名隊員意外跌倒導致盆骨骨裂。出事后,傷者的家屬找到了陳虹,稱她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
“組建舞蹈隊,分文不收,大家都是自愿參加活動,如今出了事還要承擔責任?”陳虹覺得很委屈,最后出于關(guān)懷,補貼了對方部分醫(yī)療費。這之后,陳虹每次組織活動不僅更加小心,還要求隊員簽訂“責任書”,逐漸勸退年齡大的隊員。
簽“責任書”沒人情味
像陳虹這樣的經(jīng)歷,很多團隊都遇到過,在招收隊員時也都會要求簽訂這樣的“責任書”以達到免責的約定。
“如果我參加活動,組織者讓我簽這樣的‘免責聲明’,我首先會感到不安全,懷疑這個團隊組織者沒有責任心。”陜西老年大學重陽畫會秘書長蒲利珍表示,她組織的活動并沒有讓老人簽“責任書”,只是留了家屬的聯(lián)系方式。她認為,這樣的“責任書”雖然從心理上覺得避免了一些麻煩,但會讓人誤解,感到不溫暖,沒有人情味。
陜西老年攝影協(xié)會副會長焦振海和紅裙子舞蹈團團長王冰在采訪中表示,簽“責任書”有一定的必要性,但主要還是會從活動方案制定、隊員身體情況和購買意外保險等其他方面來化解風險。
“免責書”不具法律效力
一些擬定類似條約的組織也表示,雖然簽了免責書,但對其法律效力并不甚了解。對此,陜西澤秦律師事務所楊淑鳳律師表示,根據(jù)我國《侵權(quán)責任法》的規(guī)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楊淑鳳解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責任承擔上,存在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兩種情形。在沒有第三人行為介入的情況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遭受損害的,承擔直接責任,由其自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有第三人侵權(quán)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同時,這兩種責任都是過錯責任,有過錯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活動責任書》存在排除組織者的責任或是加重參與者責任的,就是無效的。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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