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記者朱基釵)《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國人大網(wǎng)公布,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今年8月,政務處分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10月8日全文公開的政務處分法草案分為7章,包括總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復審、復核、申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6條。中國人大網(wǎng)同時公開了關于政務處分法草案的說明。
根據(jù)草案說明,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監(jiān)察法首次提出政務處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紀處分”,將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制定政務處分法,將監(jiān)察法的原則規(guī)定具體化,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wǎng),有利于實現(xiàn)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shù)墓毴藛T隊伍。
草案明確了政務處分主體。規(guī)定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包括任免機關、單位和監(jiān)察機關,并明確兩類主體的作用和責任;明確了黨管干部,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項政務處分原則。
草案規(guī)定了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guī)則。設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務處分。相應的處分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勞動人事關系。
草案規(guī)定:“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到撤職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降低職務、職級和級別”“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草案嚴格規(guī)范政務處分程序,對處分主體的立案、調查、處分、宣布等程序作了明確規(guī)定??紤]到有的公職人員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規(guī)定,對各級人大(政協(xié))或者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人員給予撤職、開除政務處分的,先由人大(政協(xié))或者其常委會依法依章程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為充分保障被處分人員的合法權利,草案還設專章規(guī)定了復審、復核、申訴途徑。草案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1月6日。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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